智慧財產權之爭不僅是法律戰爭,更是商業戰爭

撰文:袁耀慶
在一般人通念裡,將「智慧財產權」之爭歸類為法律戰爭,和商業戰爭無任何關係。唯在實務上,「智慧財產權」之爭常被拿來當作市場擴張手段之一。
筆者近日處理一些侵權訴訟案件;其中一件在台灣,一方控訴他方疑似侵害自身專利權,請求他方必須立即停止侵害、停售其產品。另外一件在美國,客戶為中國人,在知名店商平台上販賣產品,而後收到來自美國律師函,要求於「平台上販賣之產品必須下架並且銷毀」。
上述案例,雖是兩種不同權利主張樣態(專利權&商標權),但卻使用相同的手段,亦即:「權利主張人於主張權利的同時,將律師函副本給兢爭對手上下游廠商」
第一個案件上游廠商立即停止該司的採購案,而另一個則遭到網路商城下架,必須證明自己未有侵權之情狀才可上架。
看到這裡,有些讀者可能認為,既然侵權,當然應該自證,這本來就是應當之處置;至此,我先和大家解釋以下觀念,我們再回來討論。
一、是否侵權,無法單就商品外觀認定,仍須進一步判斷。
很多人在市面上,看到產品和自己類似,就斷然認定該產品侵害自己專利權。唯專利是否侵權,必須經過「全要件原則」、「文義解釋」、「均等論」等嚴謹方法認定,並非僅僅單靠產品外觀即可認定。
二、侵權與否,必須由法院加以認定,並非可直接認定。
依照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、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」規定,於發送警告函時,必須踐行權利受侵害之程序,始可發警告函。因此,許多權利人於主張權利時,會先請專業機關鑑定,取得鑑定報告。唯該鑑定報告,是否足以作為法院上認定之關鍵證據,仍須個案認定,並非取得鑑定報告後即謂稱「侵權」。
綜上所述,針對是否侵權這件事,必須經過法院訴訟後才可確定。唯在大部分案例,於發出「律師函」時傷害及已造成,難待漫長的法院訴訟程序還以清白。
因此,企業在進行市場擴張時,「智慧財產權」布局必須同時進行,一方面可保護「企業智慧結晶」受到保護,另一方面取得談判籌碼,於必要時可主張權利進行防禦,避免他人無的放矢,造成不必要之損害。至於如何進行防禦手段,於他篇專欄再加以論述。




